第四十八条
有效本条例中的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
(一)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距湖面最高水位线500米以内,常年存栏量为30头以上300头以下的猪、羊,或者300羽以上3000羽以下的鸡、鸭,或者10头以上50头以下的牛;
(二)阿哈水库、花溪水库、松柏山水库和其他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常年存栏量为3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猪、羊,或者300羽以上3万羽以下的鸡、鸭,或者1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牛;
(三)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