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废止、中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目标,或者对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目标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作出相应决定的负责人从重问责,直至免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