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失职、渎职等过错责任,并且责令落实整改措施:
(一)擅自改变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二)引进不符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三)批准引进和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四)不按照规定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
(五)不依法重点公开生态文明建设政府信息;
(六)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应职责;
(七)拒不履行环境诉讼裁决;
(八)拒不接受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
(九)其他阻碍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