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实行生态文明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整治和处理各种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修改生态文明建设配套规定,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