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按年度进行,以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且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责任单位以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和第一责任人离任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