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信息,并且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二)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其规范要求;
(三)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节能评估、生态风险评估文件审批结果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五)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
(六)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环境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社会反映强烈的生态文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