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制度。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按照全覆盖、不重叠、网格化和信息化原则,在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监督员,负责收集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定位等信息,向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员培训指导和信息收集、利用、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