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按照体现生态价值、代际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由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构成的生态建设补偿资金。

接受生态补偿后的城乡居民收入,不得低于兑现补偿当年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生态补偿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