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实行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门前三包
责任制度。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与划定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分别签订。
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责任书确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责任,确保达到规定标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