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