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