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销售企业,在本市生产和销售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