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一)单位用地范围内,由该单位负责;(二)有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内,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分别由其养护单位负责;(四)其他区域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绿化、铺装以及养护作业应当符合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