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可以对部分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临时交通管制等措施。

限制通行或者临时交通管制的时间、区域、路段,应当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告后实施,并且设置相应交通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照执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