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压力时,应当按照规范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设计方案、供水企业对该设计方案的意见报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