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定期开展清洗、消毒、检测、检修等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