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供水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城市供水企业抄验表,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的更换和维修;

(二)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三)更名过户的,由双方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四)改变用水性质的,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