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合城市供水企业抄验表,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的更换和维修;(二)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三)更名过户的,由双方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四)改变用水性质的,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