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