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在任职期间有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纪律和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原选举或者聘任单位罢免或者解聘。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