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辱骂、殴打对方当事人,

或者有其他干扰、阻挠人民调解工作行为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