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第二十八条有效司法所具体指导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检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调解工作;(二)解答人民调解委员会就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咨询;(三)解答、处理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咨询和投诉;(四)根据需要或者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协助、参与调解工作,监督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五)检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