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人民调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二)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三)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四)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五)加强与人民法院以及相关机关的协调配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