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条有效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二)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三)要求有关人民调解员回避;(四)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不受压制强迫;(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