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调解规则;(二)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三)不得激化矛盾;(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