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十八条有效民间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或者口头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和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是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