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十七条有效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共同调解的民间纠纷,由最先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