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可以将其受理的民间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邀请,协助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调解纠纷。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