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十五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下列民间纠纷:(一)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纠纷;(三)土地、山林承包经营纠纷;(四)劳动争议纠纷;(五)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其他纠纷。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