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原选举或者聘任单位另行选举或者聘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