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委员由村(居)民选举产生,但是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除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选举产生或者聘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由单位和组织内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单位和组织聘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