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