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