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