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违反第一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