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应当登记,情况清楚的,立即处理;需要调查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0日。受理的投诉处理完毕,应当将结果反馈投诉人。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并且提供相关材料。因乘客投诉需要对营运车辆设施进行检测、鉴定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