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定期审计、评价制度,企业运营成本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客运票价应当实行公平、统一的低票价,票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核定票价应当进行听证。城市公共客运企业依据法律、法规,优待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乘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予以补贴。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