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方便乘客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