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