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