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
(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
(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
(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