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一)合同(契约)、协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委托、担保、赠与、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财产的分割、转让、继承和放弃财产权的声明;

(四)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认领亲子女;

(五)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转让;

(六)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许可及转让;

(七)拍卖、招标投标、考试、评奖、竞赛等竞争行为;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