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亲属关系;

(三)出生、生存、居住、死亡、婚姻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等;

(四)学历、经历、职称、职务、国籍;

(五)继承权的确认;

(六)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债权债务情况;

(七)企业的承包、租赁合同;

(八)文书、证件的作成日期及签名、印鉴属实;

(九)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不可抗力事件;

(十一)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