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公证机构出具错证、假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