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公证机构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赔偿基金和福利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价格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