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公证机构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表现由司法行政部门记入其实习档案;实习期满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