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对确有困难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适当减免收费。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不得擅自规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