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对确有困难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适当减免收费。

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不得擅自规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