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公证机构的设立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公证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加强对公证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事务的公证机构,应当有2名大学以上学历,从事公证工作3年以上,熟悉涉外法律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执业公证员,并且有专职或者兼职外语翻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