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效力第三十一条有效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将裁定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