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公证机构的设立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公证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加强对公证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事务的公证机构,应当有2名大学以上学历,从事公证工作3年以上,熟悉涉外法律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执业公证员,并且有专职或者兼职外语翻译。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