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效力第三十条有效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认定事实的根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